医嘱制度
发布机构:超级管理员 发布日期:2008-12-11 0:00:00   来源:必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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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切医疗行为必须由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开具医嘱。

    (二)查房后医嘱一般在上班后二小时内开出,要求书写规范,层次分明,内容清楚,不得涂改。如须更改或撤销时,应用红笔填“取消”字样并签名。24小时以上的医嘱必须开具长期医嘱。临时医嘱应向护士交代清楚。医嘱要按时执行。开具、执行和取消医嘱必须签名并注明时间。

    (三)医师写出医嘱后,要复查一遍。护士对可疑医嘱必须查清后方可执行。除抢救或手术中外,不得下达口头医嘱,下达口头医嘱,护士需复诵一遍,经查对药物后执行,医师要及时补记医嘱。每项医嘱一般只能包含一个内容,严禁不看病人就开医嘱的草率作风。

    (四)护士每班要查对医嘱。夜班查对当日医嘱,每日组织总查对一次,转抄、整理医嘱后,需经另一人查对,方可执行。

    (五)手术后和分娩后要停止术前和产前医嘱,重开医嘱,并分别转抄于医嘱单和各项执行单上。

    (六)凡需下一班执行的临时医嘱,要交代清楚,并在护士值班记录上注明。

    (七)医师无医嘱时,护士一般不得给病员做对症处理。但遇抢救危重病人的紧急情况下,护师可针对病情临时给予必要处理,但应做好记录并及时向经管医师(或值班医师)报告。

    (八)实习医师及无处方权的进修、见习医师所开的医嘱须经上级医师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