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制度
发布机构:超级管理员 发布日期:2008-12-11 0:00:00   来源:必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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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师处方权:由各科主任提出,经医教科科长批准,登记备案,并将本人之签章样分别送药剂科和相关科室,医教科存档。

    (二)药剂科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如处方有错误,应通知医师更改后配发。凡处方不合规定者药剂科有权拒绝调配。

    (三)有关毒、麻、限剧药处方,遵照“毒限药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有关管理麻醉药品的规定执行。

    (四)一般处方以三日量为限,对于某些慢性病或特殊情况可酌情适当延长,医师不得为本人及家属开处方。

    (五)处方内容应包括以下项目:医院全称、门诊或住院号、处方编号、年月日、科别、病员姓名、性别、年龄、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及数量,用药方法、医师签名、配方人签名、检查发药人签字、药价。

    (六)处方用黑色水笔书写,必须项目齐全,规范清楚,药名剂量用法正确,医师签全名。各项目如有涂改,医师必须在涂改处签名,处方可用中文、拉丁文、英文书写。

    (七)药品及制剂名称,使用剂量,应以中国药典及卫生部(省、市、医卫生厅局)颁发的药品标准为准。未规定之药品可采用通用名。如医疗需要,必须超过剂量时,医师须在剂量旁重加签名方可调配。

    (八)处方上药品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药品用量单位以克(g)、毫克(mg)、毫升(ml)国际单位(iu)计算;片剂、丸剂、胶囊剂以片、丸、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并注明含量。

    (九)处方要汇集统计,妥善保管,一般处方保存一年,毒麻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药品处方应保存三年,到期后由院长、副院长批准销毁。

    (十)对违反规定乱开处方,滥用药品的情况,药剂科有权拒绝调配,并记录责任人,情节严重者应报医教科检查处理。

    (十一)药剂师有权监督医师科学用药,合理用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