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镇海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机构:超级管理员 发布日期:2008-12-24 0:00:00   来源:镇海区新农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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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0795号)和镇海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镇政发〔20085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施以来具体情况,决定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作适当调整。

参加办法

一、参合对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参合对象是指除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所有农民(包括土地被征用后的农转非人员)。原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乡镇企业退休职工和大中专毕业未就业人员,鼓励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再列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对象。

二、缴费及报名办法:

参合人员按年度一次性办理缴费报名手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年度自11日起至1231日止。每年的121日至1220日为办理参合缴费期。新生儿及户籍迁入农民可在办理好户籍手续三个月内向所在村(社区)报名,按年度缴费标准缴纳保费后可享受相应的补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以家庭为单位整户自愿参加原则,对当年未享受住院和门诊补偿的家庭,第二年参合其家庭成员个人自负部分减半优惠。
     
三、筹资标准:

2009医保年度人均筹资标准为320元,其中市、区、镇(街道)财政补助240元,个人自负80元。区财政补助中10元列入大病救助基金。对区级以上劳模、低保、五保、低收入农户和重点优抚对象其个人自负部分由区、镇(街道)两级财政各承担一半,残疾人其个人自负部分由区残障金给予全额资助。

  住院统筹

一、补偿范围:

只限于参合人住院期间和患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发生的有效医疗费用,参照本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下列内容不列入补偿范围:

1、自购药品、门诊医药费(特殊病种患者除外);

2、镶牙、口腔正畸、验光配镜、助听器、人工器官、美容治疗、整容矫形手术、气功、按摩、家庭病床、特别护理、健康体检、康复性医疗,非医疗性个人服务等项目的费用以及陪客费、中药煎药费、交通费、出诊费、会诊费、住院期间的杂费等;

3、因自杀、斗殴、欺诈、犯罪等故意行为及其家属的故意行为造成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

4、植入性材料费;

5、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如男性不育、女性不孕治疗、性病检查治疗);

6、交通、工伤等意外伤害医疗费用。

7、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确定的其它费用。

二、住院管理:

宁波市医疗中心李惠利医院、宁波市镇海龙赛医院、宁波市镇海区中医医院、宁波市镇海区炼化医院、宁波镇海第二医院(原三健医院)、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骆驼医院)、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佩珍医院),为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定点医院。

三、补偿标准:

1、住院补偿:参合人全年首次结报时,有效费用起付线为:在本区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为500元,在区外定点和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为1000。每个参合人在一个医保年度内最高补助限额为50000元。住院有效费用按以下办法结报:参合人在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10000元及以下部分补偿50%10001-30000元以下部分补偿60%30001元以上部分补偿70%参合人在区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10000元及以下部分补偿30%10001-30000元以下部分补偿40%30001元以上部分补偿50%由于区外增设定点医疗机构,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取消办理转院手续。参合人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10000元及以下部分补偿20%10001-50000元以下部分补偿25%50001元以上部分补偿30%

2、生育补偿:在镇海区民政局结婚登记,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参加过婚孕前及围产期保健的参合农民,其住院分娩发生的费用纳入新农合住院补偿范围。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每例定额补偿800,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每例定额补偿400元。各类住院流产、引产不属住院分娩范围。

3、特殊病种补偿:恶性肿瘤化疗、放疗;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组织移植后抗排异治疗(限肾移植);系统性红斑狼疮治疗;精神分裂症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肺结核病辅助治疗七种特殊病种,其门诊治疗发生的有效医疗费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范围,补偿比例同住院。已享受门诊补偿的不再重复享受特殊病种门诊费用补偿

四、补偿办法:

参合农民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及特殊病种的门诊费用由本人自理后按规定结报。在本区定点医院住院的,出院时提供下述资料至专管员处按规定办理结付手续。在区外医院住院的,在出院后一周内提供下述资料及村(社区)的有效证明,浦镇、九龙湖镇、骆驼街道参合人到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骆驼医院),招宝山街道参合人到宁波市镇海龙赛医院,蛟川街道参合人到宁波市镇海区中医医院、宁波市镇海区炼化医院、宁波镇海第二医院(原三健医院),庄市街道参合人到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庄市佩珍医院)申请,专管员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结付手续。住院补偿时需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参合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病历卡、出院小结、费用明细单、用药清单、原始住院发票等资料;生育补偿时需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参合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出生证明、出院小结、原始住院发票、镇海区民政局核发的结婚证、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内生育证明、镇海妇幼保健院出具的婚孕前保健证明等资料;特殊病种每半年补偿一次,补偿时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参合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二级以上医院疾病诊断证明、病历卡、用药清单、原始门诊发票。

五、补偿期限

参合农民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及特殊病种的门诊费用原则上在当年度内完成补偿,参合人住院跨医保年度的,结报按费用产生时间所在医保年度的有关规定执行,特殊情况可延迟三个月,逾期不予以补偿。

  门诊统筹

门诊补偿实行以区为单位统筹,补偿对象为当年度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合人员,补偿范围参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为宁波市镇海龙赛医院、宁波市镇海区中医医院、宁波市镇海区炼化医院、镇海第二医院、骆驼、庄市、浦、九龙湖、蛟川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其下属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补偿设有效费用起付线为100,参合农民在一个医保年度内门诊最高补偿限额为500,区级综合性医疗机构补偿25%,各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所属站补偿35%,其中中草药、传统中医诊疗项目的补偿比例增加5%。参合农民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至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实行有效费用当场减免的补偿形式,并反映于相应票据中。

意外伤害保险

参加镇海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发生的意外伤害死亡或致残以及意外伤害住院所致医疗费用由保险公司按规定负责赔付,其中意外伤害(身故或残疾)保险金额20000元,意外伤害住院

保险金额1800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而使身体受到伤害的事件,具体由保险公司负责实施

大病救助

区财政按参合人数每年每人拨款10重点救助低保、五保、低收入农户、优抚对象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等生活特别困难参合人员,救助原则为以收定支、“多困难多补助,少困难少补助”, 由各镇(街道)、区民政局为主负责实施。

医疗服务

成立镇海区农民健康体检中心,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参合农民可享受两年一次免费健康体检。体检由区合医办根据实际情况统一安排、分批组织。每位农民的体检结果记入个人电子健康档案,与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相结合,开展和完善预防保健、健康教育、慢性病人的动态随访服务管理。

有关责任

    参合农民必须遵循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关规定,可以享受有关医疗保障的权利,实施对有关执行情况的监督,同时,必须按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一)对经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参合人,一律不予补偿,已补偿的部分依法追回;

(二)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参合人,暂停其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待遇,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将本人医保卡供他人就医、记帐或冒用他人医保卡的;

2、拒不服从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规定,无理取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3、因个人主观原因,造成医保基金较大损失的。

 

本实施办法自200911日起施行,解释权属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